發明創造本屬于一個技術范疇的概念,但是各國相繼建立起專利制度以后,作為專利法的客體便成了專利法所調整和保護的對象,因此,一切發明創造只有在取得專利以后才具有法律意義,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而取得專利的條件又必須使設計出具有新穎、創造性與實用性。
所謂“公知”即通過書籍、錄音、錄像、錄像、電影、照片等任一種方式,已經出版或公布的發明創造,一旦公知即“通過”書籍、報刊、專利公報,甚至縮微、錄音、錄像、電影、照片等任一種方式,已經出版或公布的發明創造,一旦公知就已不具備新穎性。
所謂“公用”是指商業、科學實驗、教學或他領域已被使用和銷售,至于使用的規模和銷售的范圍,不作為衡量和判斷新穎性的依據。
1.關于新穎性的地域范圍,我國專利法采用的是有限的世界新穎性,世界范圍內未被公用的發明創造,就被認為具有新穎性。
2.創造性是指發明創造在提出專利申請,比已有技術先進,具有獨創性,不是本行業中一般水平的技術人員所容易做到的,能夠產生更好的效果,如果它與同一技術領域的現有技術比較平庸無奇,不能提供更為先進的技術方案,即使未被公知公用,也不具創造性。
3.實用性是指該發明創造具有能在辦公家具產業上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一般創新設計的辦公家具產品或制造辦公家具的新工藝方法,均具有重復制造和重復使用的可能性,均可視為具有實用性。